继母诉求分房产获法院支持
丈夫去世后,回到芜湖老家养老的女子程某梅,将继子、继女4人告上五河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将安置房83.45m2中的60%,即50.07m2分割归自己所有。法院会支持老人的诉求吗?
1945年出生的程某梅20年前从芜湖嫁到五河县城,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生育子女。丈夫是再婚,有一女三子。2014年1月,她与丈夫获得回迁安置房一套,由于丈夫生病,安置房一直未住,几个月后丈夫因病去世,房子就由继子大儿子一家居住至今。丈夫去世后,回到芜湖老家的程某梅觉得几个继子女对自己不管不问,心生不满,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安置房的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由于涉案房屋系程某梅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1/2的产权份额属程某梅所有,余下的1/2的产权份额属程某梅丈夫的遗产,所以程某梅等人对程某梅丈夫的房屋遗产各自享有1/5的产权份额。因双方均同意将涉案房屋判归大儿子所有,故大儿子应分别向程某梅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依法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继母程某梅支付房屋折价款168000元;向3个姐弟各自支付房屋折价款28000元。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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