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增加失信处罚条款
“不按期赔偿,就要多付赔偿款,这样的调解协议我喜欢! ”近日,农民工单某从五河县人民法院拿到民事调解书,满心欢喜,认为这样的调解书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单某年过五旬,2014年被邻村一工头雇佣,在江苏丹阳市一处房屋内搞装修工程。同年7月31日,单某在楼上用新购置的吊机吊运材料时,吊机臂突然断裂,致单某右桡骨远端骨折,进入卫生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020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费虽然工头支付了,但对后续治疗及其他损失赔偿问题,双方谈不拢。日前单某将工头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9031元。
庭审中,工头说,乡里乡亲的才带单某外出挣钱,不想出了事故,自家也损失很多,同时自己手里现钱也不宽裕,希望能少赔偿些,并在两年内分多次赔偿。单某则因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工头及早拿出钱来,解自家的燃眉之急。承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达成初步协议:工头赔偿单某后续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赔偿5000元,2015年6月20日前赔偿剩余35000元。
单某又担心起对方不能在半年内按期赔偿,承办法官继续努力,最终促成协议又增加一条处罚性条款:若工头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赔偿,则需多赔偿单某8000元,即工头需赔偿单某48000元,且单某可以就全部赔偿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了这样一条失信处罚性协议条款,单某认为很合理,是对自己权益的有效保护!不禁对承办法官伸出了大拇指!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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