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养老父亲法院不答应
五河县一对农民夫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育三子均已成家,但长子对庞某不闻不问,生活主要靠其他儿子接济。
庞某夫妇为了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曾起诉长子至五河县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对有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有义务对其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两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其长子自2013年开始给付原告庞某夫妇每年1250元赡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赡养费。
判决虽然生效,但是其长子作为被执行人一直避而不见。由于被执行人在农村,家中有很多土地,考虑到其粮食补贴账户每年应该有一部分钱,执行法官就到镇财政所查询其粮补账号,到银行查询,恰巧账户里有1700余元。执行法官当即制定法律文书,签发后迅速扣划了执行款,使得该案件得以执结。 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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