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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巨额彩礼是否该退?法官:男方送款物目的达到,女方不需返还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6-03 10:38 大字

[摘要]法官:男方送款物目的达到,女方不需返还

本报讯 5月23日,五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农村青年,结婚后分头外出打工,聚少离多感情破裂,法院支持了双方的离婚诉请,但驳回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大额彩礼的诉请。

农村男青年岳某和女青年赵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10年6月份登记结婚,结婚时岳某为赵某购买了金戒指两枚、金手镯两只、金项链一条、玉石项链一条、玉手镯一只,总价值3万元,同时还给赵某家8万元的彩礼钱。

两人在家生活了一个月,7月份,两人去不同的城市打工,双方便再没有在一起生活。 2014年2月,岳某以两人同居时间短,且夫妻长期分居已达3年多时间,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赵某返还所有金银首饰以及8万元彩礼款。

被告赵某承认与岳某婚前缺乏了解,分居长达三年之久,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岳某为其购买的金银首饰以及彩礼钱。

法院认为:岳某和赵某依法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岳某主张赵某返还金银首饰和彩礼钱的主张,于法无据,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许原告岳某与赵某离婚,驳回岳某请求返还金银首饰和彩礼款的要求。

法官提醒:彩礼款物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如果双方确已结婚(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而非同居,则彩礼款物的目的达到,女方离婚时一般不需要返还。 (陈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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