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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现场责任怎划分

安徽法制报 2014-05-27 20:47 大字

近日,五河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场情况灭失,双方矛盾尖锐,分歧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看似毫无头绪的案件,法官该如何审理。

五河人李某诉称,2012年8月26日9时许,17岁的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14岁的李某和3岁的李小某,沿荣渡至阮圩乡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郭湖路段时,与周某驾驶的四轮铲车相刮,造成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往五河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40余天,花去医疗费18665.65元。李某父亲于2012年8月28日报案。五河县交警大队以事故双方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认定责任。李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久谈未果,李某将周某和肇事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认为周某无证违章驾驶造成李某受伤,而且有条件报案却没报案,应负全部责任。王某是肇事车车主,该车无牌、无证,且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对李某的损失全额赔偿。且李某已构成十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周某、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0000元。

在双主无责任认定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审理?根据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法院确认:2012年8月26日9时30分,张某(男,17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李某(男,14岁)、李小某(男,3岁)在五河县双忠庙镇,沿荣渡至阮圩乡村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郭湖路段时,与在道路上施工的由周某驾驶的四轮铲车后尾部相刮,造成李某左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信和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李某交通事故外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外伤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李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后经天平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李某左足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鉴定费900元。

李某为农村户籍,其在县城苏皖学校就读,并在该校居住。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李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9866.45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超出部分,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机铲车,施工过程中对道路车辆行驶情况疏于观察,造成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其违章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张某无证驾车,且违章超载行驶,对道路施工车辆疏于观察,且采取措施不当,其违章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综合分析认定:张某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承担事故责任的60%为宜;周某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以承担事故责任的40%为宜。周某系王某雇佣的驾驶员,其侵权责任应由雇主王某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在赔偿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2291.06元。

·刘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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