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承诺每年给妻子7万,算不算数?法院判丈夫一月内如数给钱
本报讯 男方为达到离婚目的,信誓旦旦承诺3年给女方20万元,每年给7万,但没兑现。日前,女方持离婚协议书将男方告上法院。
协议书的承诺算不算数?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吗?
五河县武桥镇30多岁农妇申晓丽在诉状中称:她和被告张大号原为夫妻关系。 2011年10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当时的家庭情况,两人对子女抚养和双方的权利作出安排,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大号用3年(时间)分期给付申晓丽20万元,每年付清7万元。快两年了,张大号分文未付。申晓丽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大号应按协议履行。
被告张大号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申晓丽所举证据系书证,经庭审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大号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申晓丽人民币1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也由被告负担。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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