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前妻签名使其担责法院判令弄虚作假者清偿债务
[摘要]法院判令弄虚作假者清偿债务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姐姐起诉弟弟和前弟媳借款8万元案,因案件中有人模仿他人签名,相关证据没有被法官采信。
五河县居民小菊诉称,小卫和小丽原是夫妻,2012年8月两人离婚。在小卫、小丽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水产品两人借用其银行信用卡透支8万元。 2012年7月份,小卫、小丽亲自签名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其多次催要,两人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
庭审中,小卫承认小菊所述事实,小丽却辩称小菊所说是假并表示小卫和小菊是亲姐弟关系。小丽陈述,因为小卫赌博、乱搞,欠外债太多,自己从感情上不能接受才离婚的,而且离婚时约定谁欠外债由谁偿还。小菊出具的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自己签的字,并申请法院做文字鉴定。
庭审中,小菊没有举出小丽使用其银行信用卡的证据,小卫则当庭承认了借条上“小丽”两字是自己所写。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菊诉请小卫、小丽共同欠其8万元,却未提供小丽使用信用卡的相关证据,在小丽要求文字鉴定时,小卫当庭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应认定欠小菊款项系小卫个人行为,小丽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小卫偿还小菊借款8万元。驳回小菊对小丽的诉讼请求。 ·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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