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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上级未批合同依然有效

安徽法制报 2012-09-07 22:58 大字

租赁合同上级未批准,是否就可不赔偿房租滞纳金?日前,五河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合同生效滞纳金应给付。

某保险公司2003年在五河县设立营销服务部,一直租赁一企业的房屋作为营业场所。 2009年4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09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17日,租赁费为22000元。合同约定:如不按期缴纳租金,每延期一天按拖欠款项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企业盖章后,营销服务部也在合同上盖了章,保险公司加盖了公章并上报上一级公司审批。由于上一级公司对该合同提出意见,一直没有将合同原件退回,也没有将租赁费拨付给企业。截至2010年7月底迁出,营销服务部一直使用该办公楼,房租费用经多次催要,仍一分未付。今年初,企业诉至五河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27500元及滞纳金10615元,合计38115元。

保险公司辩称:租赁费愿意支付。但企业主张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复印件,原件交上一级保险公司一直没审批,也没有返还。

庭审中,企业及相关证人指出,合同原件虽一直放在该保险公司的上一级没有交回来,但举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是上报上一级公司前扫描留的底,后来交给企业的。结合相关事实,法院最终确认了租赁合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法院认为,双方间的租赁合同虽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上一级公司的批准,但双方已实际签订并履行了合同。保险公司的上一级公司没有批准,是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保险公司在实际租赁使用企业的房屋,并没有向企业明确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需变更合同某项内容。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企业依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租赁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数额,予以支持。

8月27日,五河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企业的诉求。

·陶成缪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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