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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伤人”五方担责任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5-01 12:12 大字

一个站错地方的电线杆把人”伤”了,并致人死亡,到底谁应该为此事买单?最终,五河县法院判决4名被告在责任比例范围内,分别对原告(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的一个晚上,月黑风高,老张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行驶在县工业园区A公司门前水泥道路上。突然,“砰”的一声,老张重重撞在一根立在道路中间的电线杆上,之后陷入重度昏迷,不治而亡。

交警部门认定:老张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力公司、工业园区承担次要责任。老张家人与各方数次商谈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案情复杂,主审法官反复分析,认为原告起诉的侵权主体不全面,于是依法追加建投公司(发包方)和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方)同为本案被告。庭审中,四被告“不甘示弱”,均进行无责辩护,庭后难以调解。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老张负有事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损害后果,余下40%的赔偿责任,依法根据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电力公司作为该电线杆所有人,明知因修建水泥路导致该电线杆已竖立在路面中心,在屡次被要求迁移的情况下,仍没有迁出,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本起事故20﹪的赔偿责任。

建投公司作为该段路的投资建设者,系路权所有者,在规划建设时,就应把路段上的电线杆等附属物迁移清除,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5﹪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公司作为该段路面的承建方,工程虽竣工,但尚未验收交付,没采取封堵路面等有关防范措施,放任通行,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5﹪赔偿责任。

工业园区管委会没有积极采取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的10﹪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4名被告电力公司、工业园区管委会、建投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分别按原告损失的10%、20%、5%和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杨代昌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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