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短信 保住30万借款
借朋友30万元约定6个月还清,到期两年多才诉讼到法院,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30万元难道就这样打水漂了吗?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借原告的3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浙江人蔡丽丽与五河人李岩是朋友,2008年9月23日,李岩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借蔡丽丽现金30万元,约定6个月还清。 2011年11月18日,蔡丽丽到五河法院起诉,称借款到期后找被告李岩催要,李岩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特请求依法判令李岩偿还。
蔡丽丽提供的证据包括李岩的借条1张,李岩手机发给她的短信一组3条,短信内容为: 1、 2011.5.10,实在对不起,你的钱我全部会还给你,我和别人开发房子还没有卖掉,我现在困难,请你谅解; 2、 2011.3.11,你不要急,钱我会还给你的,等我房子卖掉会全部还你; 3、 2010.8.14,我会尽量想办法,我现在钱都在外面,我也特别困难,如果你要相信我为人的话,给我时间,我会全部年底给你还清。
然而李岩却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向蔡丽丽借款30万元,约定六个月还清属实,但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李岩还认为,短信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手机号码可以复制,号码是自己的,但是不能证明就是自己发的信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蔡丽丽提供了李岩书写的借条,李岩对借款的事实也无异议,而且李岩发给蔡丽丽的3条手机短信内容,证明蔡丽丽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李岩主张权利,故蔡丽丽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李岩应及时清偿所欠借款。
依法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陶成郭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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