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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怎成投资款?法院判定投资款无据借款应还

安徽法制报 2011-11-29 23:51 大字

[摘要]法院判定投资款无据借款应还

本是雇佣当会计,并借款20多万给老板买粮食,不想老板说是两人合伙作生意,不需还钱。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对证据链的分析解剖,还原案情真相,给了出借人沈才俊一个公道。

村民沈才俊诉称: 2008年自己受村民刘伟国雇佣,负责其粮食收购的财务管理。期间,刘伟国因经营资金短缺多次向自己借款,并保证资金到位就还款。基于对刘伟国的信任,自己先后借给刘伟国287000元。 2008年10月份,在自己的多次要求下,刘伟国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今欠到沈才俊人民币287000元整”,欠条日期写成2008年6月10日,没有载明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式。后自己多次要求还款,但刘伟国总是拖延不付。

然而刘伟国却辨称,自己和沈才俊是合伙做粮食生意,出具欠条是由于认识错误,该款是沈才俊和我合伙经营的出资款,并不是借款。由于做生意亏损及部分款项没有追回,加上沈才俊从欠我们粮食款的生意人手中拿回60000元,沈才俊实际还欠我80340元。

庭审中,沈才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和录音两个证据,而刘伟国则请一名生意人作证人,证明在一起吃饭时,刘伟国曾介绍沈是合伙人,而沈才俊自己也承认。

法院认为,刘伟国欠沈才俊款287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伟国称该款是双方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却没有能够提供合伙协议、合伙账目等合伙事实存在的证据,仅凭一名证人作证,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推翻欠条所载明的事实。

最终,五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刘伟国应支付给沈才俊欠款287000元,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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