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擅划存款法院判决偿还
五河县东元村民委员会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法院最终支持了村民委员会的诉请。
1997年2月26日,东元村民委员会在某银行存储一笔55456元定期储蓄款,定期2年,存款到期后,又续存5年。 2008年,东元村委会理财小组查账时发现,该存款被银行划拨,据为己有,当即报案,相关部门也相继介入调查,但没有处理结果。2010年12月22日,村委会将银行告上法院,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存款本金及利息共94948.5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银行却称:村委会的存单实际已作为质押凭证,用来抵押扣划,该扣划是经过村委会讨论通过的,虽没有书面签订担保协议,却是职务行为,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同时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财小组不知道的事情并不能代表村委会不知道。
经查:1997年2月26日,该县临北村委会将借东元村委会款55456元钱,以东元村名义存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交给了东元村会计(也称文书)。会计将该存单款额记入村里账目并亲自保管该存单。 1998年6月28日,原东元村委会主任和原东元村支部书记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50000元,给他人作为周转金使用。 2004年6月银行工作人员找到村里会计,要求临时用一下该存单,会计没有经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同意擅自将该存单交给来人。 2004年6月21日,该银行将该存单存款本息合计76845.48元直接划取,用于偿还1998年6月28日所借的贷款。 2008年东元村理财小组清理村账目时发现没有存单,村会计前去银行讨要,才得知该存单存款已于2004年6月21日被划取用于偿还借款,东元村委会随即向相关部门报案。
法院认为,该存单由银行工作人员从村会计处借取后,单方面将该存单存款直接划取偿还个人所借的贷款,属于违约行为。对时效问题,因2008年东元村理财小组清理村账目时发现存单被银行直接划取,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随后既报案监察部门又找银行催要存单,故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主张偿还被扣划的存款本息76845.48元及此后的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偿还东元村村民委员会存款本息76845.48元及利息(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陶成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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