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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担保惹祸上身

安徽法制报 2010-10-12 01:17 大字

公务员为企业、他人签字担保一定要小心,否则就可能惹上官司。近日,五河县法院对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 7名公务员被判各自在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1月24日,五河县一面粉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日,为确保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履行,担保公司与面粉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和7名公务员分别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这7名公务员在合同里承诺: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因面粉有限公司法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后由其妻经营,只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向银行代偿了面粉有限公司下欠的本金和利息。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担保公司将面粉有限公司和7名担保人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及7名公务员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面粉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担保公司代偿款及利息16242.70元、违约金2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7名担保人各自在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陶成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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