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促销换来真罚款五河一工商户声称洗衣机具有“抗菌功能”,被罚一万元
[摘要]五河一工商户声称洗衣机具有“抗菌功能”,被罚一万元
五河讯 日前,五河县工商局查处了一起洗衣机虚假宣传案件,责令当事人撤除虚假宣传材料,并对其罚款一万元。
不久前,五河县工商局双忠庙工商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刘某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时,利用标题为“XX洗衣机卖点”的广告宣传单宣传“XX洗衣机采用抗菌本源洗波轮新技术,在波轮中添加了抗菌粉体,有效地抑制了各种细菌的滋生”,但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科学合法的证明,且此种洗衣机与其他品牌洗衣机放在一起销售,售价也只是普通洗衣机的价格。广告宣传材料为代理商随货送来,此种宣传行为如果不能提供科学合法的证明,对其他品牌洗衣机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虽然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科学合法的证明材料证明XX洗衣机有所谓的“抗菌”功能,但是如何找到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成立,将对本案的定性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案的执法人员做了认真的分析研究。
一是认真了解家用电器抗菌、除菌方面的相关国家标准规定。通过上网查找,执法人员发现2009年3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家用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GB21551.1-2008),对家用电器的抗菌、除菌等功能作了强制规定,只有家用电器执行了该标准,并按规定标示,才能表明该产品有一定的抗菌、除菌功能。而当事人销售的所有规格型号的XX洗衣机并没有标注执行GB21551.1-2008标准,既然该品牌洗衣机没有执行上述标准,这也就证明XX洗衣机号称的所谓抗菌功能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熟悉掌握国家家电下乡相关政策,要求厂家和经销商主动配合调查。XX牌洗衣机是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根据《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销售网点出现虚假宣传、超过中标价格销售中标产品等行为,取消该网点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资格”和“对下属销售网点存在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视情节轻重责令该销售企业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五河县工商局积极向洗衣机厂家和经销商宣传政策,要求其主动配合调查;并给宁波XX电器有限公司发去《协助调查函》,要求该公司提供能够证明XX洗衣机具有抗菌功能的合法、科学的证明材料。该公司接到《协助调查函》后,立即派出公司安徽管理部负责人两次到该局说明情况,并提供了“广东省微生物检测分析中心”2006年08月10日和2006年07月26日出具的两份XX洗衣机波轮防霉、抗菌“分析检测报告”,但这两份检测报告只是针对5种霉菌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进行检测,检测依据没有执行《家用和类似用途家用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GB21551.1-2008),检测结论不能证明XX洗衣机具有“有效地抑制了各种细菌的滋生”的功能,该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合法科学的证明材料。
以上两方面证据的取得对本案的定性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足以证明本案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鉴于经销商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撤除宣传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河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从轻处罚。 (杨定普 郁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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