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三无”建材 诉至法院获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一建材经营部购买木门及窗套,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后又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建材经营部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15日,消费者李某某在某建材经营部购买木门及窗套共计6242元。建材经营部所开单据抬头为“××木门定货单”、某建材经营部使用的微信号名为“××木门”。在安装时李某某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其使用,遂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无厂名、厂址等,系从微信上联系生产厂家进行订做,其提供生产厂家名称为河南省原阳县的某品牌。市场监管部门请河南省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原阳县市场监管局亦查不到当事人所称的生产厂家。2019年6月24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建材经营部做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其承诺的物品。本案中,某建材经营部开具的单据及与李某某联系的微信号均为“××木门”,但经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某,其销售的木门系三无产品,具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一审法院判决某建材经营部赔偿李某某三倍价款1872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建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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