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蚌埠日报 2021-02-20 07: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曹梦晴)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治理塑料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蚌埠市出台《蚌埠市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中所指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以及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

关于禁止后如何使用塑料制品,《规定》明确,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的科学研究、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科技支撑。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限制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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