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立法规范养犬
本报讯(记者 孙言梅 通讯员 赵肖灿)日前,《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作为蚌埠市首部专门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法规,该《条例》聚焦养犬管理领域群众关心的犬只限养、犬只登记、文明遛犬等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5章36条,对各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细化了养犬管理规范。《条例》明确要求对饲养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将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丢弃、掩埋、出售。对于流浪犬,《条例》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犬只收留场所,鼓励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积极参与流浪犬只捕捉与收容活动。
针对群众关注的犬只限养问题,《条例》规定每户限养一只;除了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养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公安部门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养犬登记。公安部门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条例》还对违法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出户不挂犬牌、不拴系绳链等18种违规养犬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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