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华案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日报 2019-07-31 07: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浩 孙言梅)7月30日,蚌埠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玉华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蚌埠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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