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电动车处理的一视同仁彰显公平

淮河晨刊 2019-07-24 08:38 大字

□陈新奎

据淮河晨刊7月16日报道,蚌埠市交警部门发布了电动车典型事故案例,在案例中,电动车因不守交通规则,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同时透露,电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认为被判全责的在蚌埠市并不鲜见。

看到这条新闻报道,笔者感到交警部门正在转变观念和做法,不再仅仅强调所谓的“保护弱势群体”,而是向保护守法者转变。这种转变,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对遏制电动车违规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报道的案例中可以知道,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交警认定机动车主无责,电动车主负全责。在另一案例中,一辆电动车的车主边骑车边看手机,直接撞到了路边正常停放的机动车,也被交警认定为负全责。根据有关规定,负全责的一方不仅要承担自己的医药费,还要支付机动车的维修费用。

从近年的有关报道和大家的认知中,电动车一方普遍被定位为“弱势群体”,有的电动车主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也没有上保险,在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往往采取保护交通弱势方的原则,间接降低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成本和经济成本”,最终这些成本由投保了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也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笔者经常骑自行车,也经常开车,以自身的感觉来说,电动车是最怕的车辆之一,因为电动车行驶时声音极小,速度较快,不少驾驶人没有受过交通法规培训,遵章守纪意识淡漠,随意变道、超越及闯红灯行为相对较多,不得不加倍提防。

有人说,电动车主也不容易,不必这么“斤斤计较”,也不宜管得太严。那么,作为“弱势群体”,电动车违章能否“放一马”,从宽处理呢?

就我个人来说,不赞成这种说法。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能否“放一马”,能否从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是否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标准。任何交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凡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必定要承担应有的后果。从国家层面来说,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从省级层面来说,我们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完备的法律,就是警方执法的依据。电动车新国标已于今年4月1日执行,凡是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5公里/小时或整车质量(含电池)超过55公斤等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全部归为机动车,需要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上机动车牌照、考取驾驶证、缴纳交强险,并且在机动车道行驶。由上述可知,电动车管理已经有法可依,万不可“松一松”“放一放”。遵章守法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自由;违法违规的,一定不能放过一个。

法是我们行为规范的底线。既然我们是法治社会,那么守法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必定要受到交通法规的保护,但同时,执法者对任何交通违法者也要一视同仁。蚌埠市交警部门发布的两起电动车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最后的认定结果,或许就是这一结论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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