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都要有法律意识 □辛有光
主标:没有物业盼物业,有了物业闹矛盾?副标:小区何时才能过上和谐“物业生活”。7月19日《淮河晨刊》全媒体策划“文明的距离”栏目刊出记者采写的反映蚌埠市不少小区实施文明管理中物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的诸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现象和问题。记者似有对此感到无奈,投石问路之意!
业主与物业闹矛盾,其实这是在当前众多小区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两者由于不是同坐一条板凳,容易产生利益冲突,有矛盾一点不奇怪。一个提供服务,一个被服务,从事物普遍规律来看,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然而这对矛盾又是统一的,他们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依存,小区文明靠双方支持,共同创造。为了小区更美好,广大业主希望有一个清洁、卫生、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在停车、安全、晨练等方面有便捷、规范、有效的服务,让自己住得放心、舒心。而这一切都需要有资质的优秀物业公司来完成。物业公司自进驻小区的那天起,在清洁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障等方面就负有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责任。而在具体实施中,有些服务事项总会出现不尽人意的地方,业主与物业容易发生矛盾。业主对某项服务不满意,有怨言;而物业往往强调客观原因,或抱怨业主不尊重他们的劳动,像出现楼道乱停乱放造成堵塞,住户乱倒乱扔垃圾破坏环境等,说业主对物业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种矛盾开始角力、博弈,甚至升级。笔者听说,业主为此联合拒交物业管理费,致使物业公司无法生存,最后不得不撤离。这样的事例在不少小区时有发生。业主与物业之间,关系搞得十分僵,不协调,不和谐,后果是十分明显的,对小区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害,对广大业主生活质量造成下降,那是不言而喻的!
记者在专题报道中列举的诸多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象,值得引起社会深思。那么如何解决好当前许多小区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之间不和谐的矛盾呢?笔者认为,双方都要树立起法治意识,把矛盾放置于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去审视,看看对、错。对于物业管理这一块,国家颁定有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范围及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也制订有具体可操作实施细则,规定业主对物业的实施有监督的权利。法规明确对物业公司实施市场化的企业管理,实施的是有偿服务,业主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双方都要自觉遵守。物业公司理应全心全意为广大业主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通过“深耕细作”让业主满意,而业主也要支持配合好物业搞好小区管理,自觉交纳物业管理费,平时要尊重物业人员的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环境,注意清洁卫生,和物业一起共同建设好美丽家园。
小区要过上和谐“物业生活”,业主和物业都要多一点人情味,要提倡换位思考,双方决不能简单地认为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出现矛盾要换角度多为对方着想,多一点情感色彩。不少小区成立由街道或居委会主持、由物业代表、业主代表共同参加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物业有意见,反映到“业委会”协商解决。解决纷争有了“出口”,这是个好办法!物业收取的管理费如何用的,收支要公开,要有明白账。物业要尊重业主的话语权,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只要他们说得对,就及时采纳并付诸实施。听说有的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收费,侵占了业主的权益。业主有权维护自身利益,物业必须立即纠正。
业主与物业之间出现矛盾,大多数是利益之争,双方的权利主张及权利保障应在政府职能部门主导下协调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报道,前不久蚌埠市出现的一场大暴雨,紫荆名流小区地下车库一百多辆私家车被淹,业主达成一致,要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此事物业虽有苦衷,但闻讯后物业表示愿意配合。一百多辆车被淹,不是小事,责任何在,业主与物业通过打官司公正解决,这一选择何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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