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父子二人受刑罚

蚌埠日报 2021-02-04 08:19 大字

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违反生态法规必受严惩。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张三(化名)、张五(化名)父子俩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张三(化名)、张五(化名)在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京台(合徐)高速桥段水域使用地笼网捕鱼12公斤,被怀远县渔政部门当场查获。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三、张五供述、证人计某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怀远县渔政管理站说明、犯罪地点GPS截图、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检查(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非法捕捞位置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张五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张三、张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均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各量刑因素遂作上述判决。(赵卫生)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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