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小心受处罚
新闻发布会现场。12月23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虚假陈述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院自今年9月起开展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以来,依法对3个单位和20名个人分别作出训诫、罚款、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其中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
制造虚假诉讼
追究刑责并罚款
在怀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某侠。原告诉称,两被告因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后该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已通过三方协议抵消,原告涉嫌虚假诉讼,对此原告予以否认。怀远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怀远县公安局侦查。
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虎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2日,怀远县检察院对两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6月10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某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虚假陈述乱象多发
民间借贷纠纷案成“重灾区”
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民商事纠纷中虚假陈述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今年9月份以来,怀远县法院开展打击虚假陈述专项行动,着力整治司法领域中的这一乱象。
专项整治中,该院梳理排查虚假陈述案件线索19起,依法对3个单位和20名个人分别作出训诫、罚款、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其中,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家单位被罚款50000元,17名诉讼参与人被判处1000至20000元不等的罚金;2名作虚假陈述但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及证人当庭予以训诫。
据了解,在已处罚的案件中,被处罚对象包括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再审案件被申请人等。案件类型集中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离婚析产以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虚假陈述易发多发的“重灾区”。
缺乏诚信心存侥幸
虚假陈述必受处罚
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既有一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也有双方当事人均作虚假陈述的;既有庭审活动中发生的,也有执行阶段发生的;既有隐瞒还款情况或对约定利率和预扣利息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也有否认借款事实或对借款金额作虚假陈述的被告;既有在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主动认错写检讨的当事人,也有在法庭多次询问并告知后果的情况下仍坚持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既有否认签名,在笔迹鉴定后又承认而导致一审审理时间较长的,也有因缺席审判时原告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或进入再审程序的等。
“有些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过程中,为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虚假陈述。”怀远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海彦表示,在这些纷繁的表象背后,既反映出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抱有侥幸心理,也反映出长期以来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太低。
姚海彦表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对于虚假诉讼,法院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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