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烈士需符合一定条件
■ 本报记者陆杨
怀远县白莲坡镇白莲坡村的邹祥(化名)一直以来都有一个心愿——那就是帮去世多年父亲追认烈士。 “我今年都76岁了,如果能在有生之年帮父亲成功追认烈士,我这一辈子就没有遗憾了。 ”7月31日,邹祥向记者介绍道。
据邹祥回忆,1951年10月10日,在村里担任农会主任的父亲和很多村民在淮河大堤上清运土方。当日下午5点多,因土方突然塌方,将包括他父亲在内的4人掩埋。 “我父亲就是这样去世的。 ”邹祥说。
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正式实施。得知这一消息后,邹祥便开始为父亲申请追认烈士,想为父亲争取一份荣誉。 “我看了这个条例,上面说了,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牺牲的可以申请烈士。 ”邹祥表示,“不知道我父亲的去世情节哪里不符合申请追烈的条件? ”
针对邹祥的问题,记者8月1日上午联系了怀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位负责烈士评定的冯姓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邹祥已经多次和她联系,并提交了有关材料,但经过认定,其父亲不符合追烈条件。
“烈士评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道。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接到邹祥的申请后,他们深入白莲坡村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了多位当年参与清运土方目前仍健在的村民,不过由于年代久远,现有的材料无法证明邹父符合追烈条件,“为慎重起见,我们还把材料递交到了省级部门,但结果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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