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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高墙外的“爱”与“罚” □

蚌埠日报 2017-11-10 13:02 大字

■主持人语

社区是居民生活、居住及进行社会交往的一个区域,在这里人们安居乐业,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在他们的身边,还生活着另外一种人,他们因犯罪而被判刑,但因所犯罪行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在社区内服刑,只有刑期结束才能解除矫正。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便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

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蚌埠市持续创新积极探索,其工作成绩不仅受到国家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领导的高度评价,还吸引了浙江、山东、湖北等全国30余家省内外兄弟单位来蚌埠市考察取经。

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创新,如何整合资源,实现矫正工作的社会化联动?今天特邀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法律专家和社区矫正一线工作人员做客党报会客厅为您解读。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社区矫正的对象虽然身处社区,但其身份仍然是服刑人员,在严格监管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教育和帮扶,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温暖

耿家全 蚌埠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副支队长

●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社区矫正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

朱秀侠 蚌埠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社区矫正对象虽然在高墙之外社区之中,但他们仍然是被判处刑罚的服刑人员。从政府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仍是一种相对限制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

●在帮扶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因为没有技能,生活无着,每遇这种情况,我们就与相关部门联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王 萍 怀远县榴城司法所所长

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教育帮扶,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社会关怀。

深度对话

服刑在高墙之外

主持人:社区是居民生活、居住及进行社会交往的一个区域,在这里人们安居乐业,呼吸着自由而幸福的空气。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在他们的身边,还生活着另外一种人,他们因犯罪而获刑,正在社区内接受监管、教育和改造,只有刑期结束才能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作为法律确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这些人具有怎样的身份?社区矫正所承担的任务是什么?

耿家全: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就我国施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的任务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按照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措施有效执行;其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教育、法律意识教育、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矫正其行为与心理,将犯罪人转化为守法公民;其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各个阶段的社会适应性帮扶,临时救济、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引导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其中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和重点,是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的重要抓手。

朱秀侠: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社区矫正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我国自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2012年3月,经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王萍:社区矫正对象包括四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三是在监狱中服刑一定期限,因表现较好、经评估不会对社区造成危害而被假释的犯罪人员,四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所以,从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属性来看,虽然让他们在社区生活,但他们仍然是被判处刑罚的“服刑人员”。从政府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仍是一种相对限制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从实际社区矫正的监管实践来看,虽然这些“服刑人员”身处社区之中,并不像监狱里的服刑人员那样,有武装人员和管教干部全天候严格监管,也没有监狱高墙电网的限制,但他们的行动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比如说要临时离开居住地,必须符合相关情形并经过批准后方可离开。比如直系亲属死亡或者身患严重疾病,以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离开居住地的,经批准方可外出等。而从法律授权的角度来说,社区矫正这一被《刑法》确定的制度,无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所以,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是众多属性中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属性。

教育寓帮扶之中

主持人: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产物,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出坚定而有力的步伐。在蚌埠市加快建设“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的征程中,社区矫正为蚌埠市建立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方面,我们开展了哪些创新和探索?

耿家全:早在2006年蚌埠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2009年扩大范围,2012年全面展开。此项工作开展以来,蚌埠市司法行政部门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集约化操作、专业化队伍打造、信息化运用、人性化帮教、社会化联动等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专程到蚌埠市视察调研,高度评价了蚌埠市社区矫正工作。浙江、山东、湖北等全国30余家省内外兄弟单位同行到蚌埠市考察学习。截至目前,蚌埠市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3785人,累计解除矫正11440人,目前在册正在接受矫正2345人,重新违法犯罪始终保持在0.12%的较低水平。

从属性来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仍然是服刑人员,他们必须接受监管和改造。但我们认为,监管只是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转变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工作中我们树立了“大教育”的理念,利用多种形式,对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公德、法律常识、心理健康等教育,促使他们思想上不敢再犯法、不能再犯法、不愿再犯法;通过“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经理管员工”的方式,提升教育效果。在工作中,我们坚持个性化教育矫正,“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经开区社区服刑人员周治安,在入矫初期,始终认为自己没有罪而拒不接受矫正管理。经开区司法分局根据其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认真制订矫正方案,多次上门进行家访和沟通。通过大量细致工作,周治安思想认识转变很大,不仅主动接受矫正管理,还多次资助失学儿童和困难大学生,先后被媒体多次报道。

朱秀侠: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使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王萍:我所在的榴城社区管理着196名社区服刑人员,其中大部分是被判缓刑的人员,另外还有假释人员6名,监外执行3名。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在依法实施严格监管的同时,更多地是采取教育和感化方式,促使他们悔过自新。我们始终认为,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只有在生活上关心、情感上关怀、技能上培训,才能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在帮扶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因为没有技能,生活无着,每遇这种情况,我们就与相关部门联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而对于有劳动能力但缺乏技能的人,我们积极与人社部门联系,请相关技术人员教会他们一些养殖技术,树立他们生活的信心。有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被判有期一年,缓刑两年。在社区服刑后,我们分析他的具体情况后认为,如果他当初有事可做可能就不会违法犯罪。于是我们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帮他找到一名养殖专业户教他黄牛养殖技术,如今这名服刑人员已经养殖黄牛100多头,走上了发展生产发家致富的道路。

监管在规范之下

主持人: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是监管、教育、帮扶,从三项任务的排列顺序不难看出,监管是前提,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就失去依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蚌埠市是如何强化监管的?

耿家全:近年来,蚌埠市社区矫正工作之所以取得较好的成绩,首先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工作方法上,我们聚焦“五化”谋创新,走出一条良性发展之路。

所谓“五化”,是指构建实战平台,推动集约化操作;充实工作力量,打造专业化队伍;强化科技支撑,运用信息化引领,创新教育模式,实施人性化帮教;整合多方资源,实现社会化联动。

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所人少事多,社区矫正许多工作难以落实。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建设了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利用这个实战平台,将调查评估、报到登记、信息采集、集中教育等大量工作纳入中心,实行“集约化”操作管理。

建成市级社区矫正信息指挥中心,将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化监管手段进行有效整合,同时与县(区)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实现视频对接,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可查、轨迹可控、全程监管的目标。

朱秀侠: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制度,必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在专业化队伍建设方面,蚌埠市的许多做法也是可圈可点。

首先经市编委办批准,蚌埠市在各县区设立了社区矫正大队,在高新、经开两个功能区设立司法分局,充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通过公务员招考、政法干警定向招录等形式,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力量,同时先后招聘了60余名大学生公益性岗位、94名协管员,形成了以执法工作者为核心、专职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其次加强业务培训,从基本常识、技能和实务入手,分期分批对矫正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用典型激励方法,通过“两随机一公开”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由于措施得力,蚌埠市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全省社区矫正档案评查中,获得第一名。在全省社区矫正优秀案PPT评比展示中,获得第一名。固镇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单良乾被省司法局评为“2016安徽省司法行政十大年度榜样人物”。

王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我们榴城司法所只有2名司法干部和3名协管人员,而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近200人。社区服刑人员多,管理区域大,在开放的社区内实施矫正管理,运行人防手段远远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因此我们结合实际,全面推进网上教育、网上监管、网上执法、网上监督的全网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不间断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网上教育和视频点验,严格落实身份证刷证报到制度,运用手机定位技术,对有监管风险人员进行定位监管。

创新监管手段,实施无缝对接。在全省率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电子腕带实时监管,开展电子腕带实时监管以来,无一例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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