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法院: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近年来,怀远县法院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强化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推进繁简分流,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成为全省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规范案件分流 减轻群众诉累
规范案件分流,制度保障是关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怀远县法院出台了《怀远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细则(试行)》,指派一名立案庭副庭长兼职程序分流员,在法院登记收案后,由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进行分流,如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关程序;认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根据案件类型确定承办业务庭。
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立案庭成立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速裁合议庭负责办理委派(委托)调解不成的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以及诉争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对程序分流员分流的适宜调解的案件处理流程作出细化规定,并充实诉调对接中心,中心内设立4个调解工作室,在4个人民法庭也各设立1个调解工作室。
对程序分流员建议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便签署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经登记后移交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法庭。由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法庭委派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诉调对接中心接受案件后,经登记后至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则及时立案,由程序分流员转入相关程序。
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调解结束后,会将调解结果和有关材料送交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法庭备案登记,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法庭根据情况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对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送交调解协议原件一份进行备案登记,统一编立为“多元调”字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或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立即将案件移送立案,并转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可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
对诉前调解不成功的,规定调解工作室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应当将有关材料至迟于2个工作日内退还诉调对接中心或人民法庭,诉调对接中心登记后,移交立案,并由立案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移送审判庭审理。去年以来,怀远县法院共诉前委派调解案件1795件,调解成功802件;委托调解案件1721件,调解成功1283件;司法确认案件185件。
选择程序分流 提升审判效率
为保证处理流程的规范化,怀远县法院出台了《怀远县人民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以使不同的案件得到高质效的处理。工作中,怀远县法院对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而又调解不成的案件,则迅速转入审判庭进入速裁程序处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速裁组可采用灵活、快捷的方式处理纠纷。
同时,怀远县法院还作出规定,立案时案件原则上均立为简易程序,需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报分管领导审批。承办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按速裁程序处理的,可终止速裁程序,建议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去年以来,怀远县法院共立案受理民商事案件9714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8128件,审理小额诉讼案件613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达83.7%。
庭审和裁判文书说理,围绕争点进行,可以促进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的质效。在这方面,怀远县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分流做了些工作,主要是推行要素式庭审和裁判文书改革,以此做到类型化案件模式化,简单案件简易快审。
所谓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围绕着某一项要素,写明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诉讼参与人情况、案件由来、当事人诉讼请求、查明事实、裁判理由、判决结果。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写作,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简单写明,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采用“夹叙夹议”写作方法,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法院的认定及理由和依据。该类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事实证据分析与当事人质证意见能很好的一一回应,当事人也更容易“看懂”。
推行类案同裁 提供裁判指引
利用县域法院管辖审理的大部分案件相对类型集中的特点,建立起类案同质化裁判制度,给法官办案提供一个契合本地实际的统一细化的裁判指引。这样通过淬炼资深法官好的经验智慧,从而有利于年轻法官快速成长,有效提升办案效率。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对拒执犯罪的移送力度。制定《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意见》,以判处监禁刑为原则,细化量刑标准,做到裁判均衡。对受案数排名前列的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婚约财产三类案件出台类案审判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放权”带来的个案裁判大的差异,同质化裁判的效果初步显现。
去年,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9.29%,比刑事案件平均水平高13.87个百分点,婚约财产、民间借贷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3.75%、94.83%,比民事案件平均水平分别高3.82个百分点和4.90个百分点。
注重多方对接 多元借力解纷
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多种途径和渠道解决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人民调解员室,与怀远县司法局协调,由其派遣4名人民调解员常驻中心,方便调解案件,针对农村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赔偿等适于调解的案件,群众来诉讼时,怀远县法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民风民俗和人情礼节,与群众联系紧密等优势,化解纠纷。不断延伸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触角,在不设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审判点,偏远的乡镇还专门设立了法官工作室,明确各巡回审判点和法官办公室的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负责对所联系乡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业务指导和一对一培训。建立行业诉调对接机制,与县妇联、县公安局、县工商联等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共同出台相关工作意见,目前,已联动调处家事、道路交通、非公企业商事纠纷1000多起。
把多元化解与法院诉前保全结合起来,尝试在诉前保全案件中开展多元化解工作,利用人民调解员派驻到怀远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有利条件,将诉前保全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诉前保全案件一旦保全成功,会给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社会评价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为调解创造良好前提,并且没有诉讼费的负担,更易于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的参与,更有利于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合力,截至目前,怀远县法院先行调解案件有100多件,全部是诉前保全案件且都得到履行,取得很好的效果。
立足本地实际,完善繁简分流规则。怀远县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创新繁简分流举措,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推行专业化审判,对相同类型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简化庭审环节,加快庭审节奏,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加大多元化解工作力度,建立覆盖全县的调解员名册制度。试行人民陪审员兼职调解员,常驻法院开展庭审、调解等工作。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邀请他们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全面提升怀远县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整体水平,力求最大程度地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消除司法改革的“中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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