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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冤狱一年后重获清白将申领9万余元国家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4-11-20 20:12 大字

[摘要]将申领9万余元国家赔偿

对今年才27岁的叶名虎来说,获刑入狱无异于一场噩梦。 2010年,他被指控用菜刀砍伤邻居叶某某的头部,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次年,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其申请后,发现案件中定罪的证据有重大瑕疵,随即为叶名虎提供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17日记者获悉,经过3年多的努力,当地检察机关最终撤诉,叶名虎得以沉冤昭雪。

2007年11月5日,叶名虎家因为拉电线与邻居叶某某家发生纠纷,叶某某头部受伤。随后,叶名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1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10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叶名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叶名虎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儿子入狱后,叶名虎的父亲叶伦堂放弃了自己的手艺活,开始四处为其伸冤,他坚信法律迟早会还儿子一个公道。2011年,叶名虎刑满释放后,找到了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案情复杂,法援中心主任尚伟律师承办了该案。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尚伟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证据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剖析,发现此案在定罪证据上存在瑕疵。“一是在言词证据上,证人证言之间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二是书证中的病历,作为关键性证据的CT片却没有;三是公诉机关指控叶名虎作案的工具——菜刀,一直未提取到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叶某某头部损伤的伤口长度达到了轻伤害的标准,却不能说明伤口形成的原因,是何种工具所致,又是如何导致的。 ”

针对上述疑点,尚伟请求法院对叶某某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经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头部创伤符合锐器划割成创的特点,与刃口平直的菜刀砍击作用形成的创伤特征不符。

2012年12月14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叶名虎无罪。随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重审。 2014年1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很快怀远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4月24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至此,叶名虎终于重获清白,不过他却被无辜羁押365天。为了弥补冤狱对自己及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今年7月,叶名虎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叶名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3251.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93251.85元;以适当的方式为叶名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1月17日,叶名虎向记者证实,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去申领国家赔偿金。

·本报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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