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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左眼被炸伤 医治不当雪上加霜

新安晚报 2014-05-31 09:18 大字

孩子眼睛被鞭炮严重炸伤后,在大医院诊疗过程中,医生没能彻查出眼中异物,就植入人工晶体,导致孩子反复求医,痛苦不堪。

炸伤眼睛反复治疗

2012年2月6日,元宵节之夜,家住怀远县马城镇4岁男孩小里在放鞭炮时,左眼被炸伤。5小时后,其父母送他来到省城合肥一家小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小里左眼角膜破裂伤。急诊医生为他做了左眼角膜裂伤修补术。2月13日出院时,医生建议到更大医院诊治。

2月14日,小里入住合肥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眼球穿通伤伴非磁性异物,左眼创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裂伤。2月16日医生做手术,在小里眼中取出一枚黑色非磁性异物, 2月27日出院。

5月14日,小里再次入住该大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做了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拆除角膜缝线手术。5月28日,小里又一次去该医院门诊检查,医生怀疑眼底下方有可能视网膜脱离。

6月28日,小里家人带他去上海求医,入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治疗,诊断出左眼视网膜脱离。住院后做了人工晶体、球内异物取出,硅油充填等手术。10月15日,由于填充的硅油产生并发症,小里再次入住该院,做手术取出硅油。

小里反复治疗,受尽痛苦。其父母认为是合肥的两家医院医治不及时,诊断有误导致的。便将两家医院告至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要求赔偿。

大医院存在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里、大医院都申请对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作出鉴定结论为,初诊医院在对小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难以认定该医院的过错与小里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大医院对小里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程度拟为20%~25%。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指出:大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其后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再次手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大医院对小里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不能排除上述过错与小里左眼视力下降等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小里本身伤情严重,对视功能危害极大,分析医疗过错的参与程度拟为20%~25%。

司法鉴定中心还评定小里因外伤所致左眼损伤,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因鉴定意见中未认定初诊医院的过错与小里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初诊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大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程度为20%~25%,故该医院应对小里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计算,小里各项损失合计为13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该医院应按25%比例赔偿小里的经济损失3.3万余元。同时赔偿小里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小里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小里上诉称:由于被告大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其于后期又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等住院诊治,产生新的损失。小里虽为农村户籍,但他在城镇上幼儿园,请求二审依法判决大医院承担其后期医疗费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小里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做了左眼玻切+人工晶体取出+球内异物取出+激光+硅油充填术,系缘于被告大医院的医疗过错,过错与再次就诊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诊治过程属于小里眼疾医疗过程的一部分,应当根据被告大医院过错参与度予以分摊。

小里与其父母虽系农业户籍,但小里提供的就学证明,可以证实他在城镇上幼儿园,因而他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予以计算。

法院确定小里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2万余元。按照涉案参与度25%,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大医院赔偿小里6万余元。

高原   合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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