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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证明”扰诉讼检察建议追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2-11-29 22:44 大字

本报讯 一会说某人是其辖区居民,一会又说不是;一会说知道村民转包土地,一会又说根本没有参与。记者27日从怀远县检察院获悉,近日他们在办理一起申诉案件中,发现了两份出自基层自治组织的“阴阳证明”,严重干扰了诉讼。为此,怀远县检察院向该两基层组织所在的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

两起问题“证明”中,一份是怀远县城关镇一居委会对居民徐某某是否在其辖区居住给予的证明。 2011年6月4日该居委会出具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徐某某,女,于1946年8月2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请给予办理有关手续”。让人看不懂的是,2012年2月22日,该居委会又出具证明:“徐某某,女,于1946年8月15日出生,不是我辖区居民,请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前后矛盾的证明,增加了司法甄别的难度,延缓了诉讼进程,人为地增加了讼累。

另一起出尔反尔的证明是古城乡一村委会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情况的证明。 2006年4月28日,该村委会证明:“我村村民刘某把土地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又把土地转让给赵某某一事,我们村委会是知道的。因为,把土地转让给赵某某时,我们村委会几干部都在场,全部表示同意”。与之截然不同的是,2011年6月20日该村委会又证明:“我村村民刘某承包地转让给刘某某占用一事,双方从开始到协议签订,我村一概没有参与此事”。“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的村委会,其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涉农土地事项,其出尔反尔的证明,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怀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

针对问题“证明”的危害性,怀远县检察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居委会和村委会所在的当地政府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辖区内对能够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经办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对村委会的管理监督,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文办事行为,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公信力。

(张兴林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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