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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为讨便宜买“赃”

安徽法制报 2011-10-20 00:00 大字

本报讯 为了获取高利润,加油站从“油耗子”手中收购非法得来的燃料乙醇,高达2500公斤。10月12日,贪心加油站的收购者被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自2009年9月至12月之间,在怀远县汽车站加油站工作的张某在明知彭介付(已判刑)销售的燃料乙醇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收购,共计2500公斤,价值13208元,其中:2009年9月份,张某在怀远县汽车站加油站非法从彭介付手中收购燃料乙醇500千克,价值2575元;2009年10月份,非法收购燃料乙醇700千克,价值3605元;2009年11月份,非法收购燃料乙醇400千克,价值2060元;2009年12月份,非法收购燃料乙醇900千克,价值4968元。

就在彭介付的罪行暴露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涉案数额价值人民币13208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并无重大不良影响。于是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王瑞青任意鑫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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