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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申诉被驳回

安徽法制报 2010-03-10 01:54 大字

怀远讯 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确认婚姻无效申诉再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了陈某的申诉。

陈某原与樊某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两子。1991年,陈某因与家人生气,离家出走,在未与樊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又于1994年9月份和孙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 2006年10月,孙某病故,次年,孙某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与孙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与孙某的婚姻无效。判决生效后,陈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某县殡仪馆出具的证明,证明樊某因病去世,于1992年2月3日在该殡仪馆火化。

法院审查查明,樊某因病去世,于2007年3月在某县殡仪馆火化。某县殡仪馆也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原为陈某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实。故陈某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明系虚假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裁定。 (李自清 汤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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