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2年交房 开发商赔付4万多

淮河晨刊 2018-08-22 16: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春怡 通讯员 李安芳)市民依约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付房屋,权属登记也未如期办理。近日,固镇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8月份,市民韩先生与固镇县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这家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403589元。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然而,韩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却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2015年9月8日,这家房地产公司向韩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延迟交付涉案房屋的买受人韩先生进行补偿,即自2015年9月1日至工程备案结束的这段时间里,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继续履行。直到2017年1月25日,该小区方才竣工验收、予以备案。同年8月9日,这套商品房登记在韩先生名下。

今年5月2日,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这家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房地产公司应履行违约金。法院对韩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4140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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