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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伤了人 主人要担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11-04 10:16 大字

10月29日清晨,固镇县仲兴乡两名小学生在上学途中,遭到三条恶犬围攻撕咬,1名11岁的小学生被活活咬死,另1人被咬伤后逃命呼救。警方赶到现场后,将3条狗全部击毙。

上周,记者从固镇县公安局了解到,负有监管责任的狗主人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是一起让人痛心的惨剧。但痛定思痛之后,我们发现,在农村地区,大量散养的家禽、家畜和宠物还有很多,想彻底杜绝此类伤人事件的发生,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但一个事实可以明确——《侵权责任法》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表示,在农村地区,由于缺乏和城市一样完整的宠物管理体系,猫狗等宠物甚至家禽家畜伤人的事件频繁发生。针对这种现状,《侵权责任法》设立专门章节阐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该法明确,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举个例子,只要不是故意挑逗别人家的狗而被咬伤,狗主人就要担责。 ”韩宝解释。

据了解,此次固镇惨剧的元凶犬类之一为大丹犬。大丹犬是一种极其凶猛的犬类,性情急躁、攻击性强。而这种犬是多地公安部门明令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之一。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据了解,固镇惨剧的几条恶犬正是附近养鸡场场区内看门所用,属于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

该法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还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韩宝表示,这些严格规定将为宠物饲养者敲响警钟,督促他们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韩宝提醒,对于那些喜爱饲养危险动物的人而言,不应抱以侥幸心理,因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害,不论对方是否有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将为此承担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造成重大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韩宝说。本报记者陆杨

案例链接

2009年11月2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之后,当地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2013年5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一位老人在公园晨练时被两条烈犬咬死。今年5月9日,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狗主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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