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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不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村民组状告乡政府胜诉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8-03 13:18 大字

[摘要]村民组状告乡政府胜诉

本报讯 近日,固镇县法院审结一件村民组起诉乡政府的土地使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因该县仲兴乡政府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本乡棠棣村冯庄村民组土地补偿款,法院依法判决乡政府给付村民组2004年至2009年土地补偿款20000元,违约金6000元,合计26000元。

冯庄组现有40余户村民,2003年4月19日,仲兴乡政府作为甲方与原告冯庄组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乡政府将原棠棣乡政府及乡滤芯器厂占用的冯庄组土地,交给招商引资企业——蚌埠市燎原化工厂投资建厂;乡政府对村民组进行补偿,补偿形式为:蚌埠市燎原化工厂建成投产后从第二年起,头两年每年补偿2000元,从第四年起每年补偿4000元,每年8月31日支付;如一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额的30%。协议盖了仲兴乡政府的公章后,时任乡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村民代表等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并经固镇县公证处公证。

此后,乡政府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村民组土地补偿款,冯庄村民组遂将仲兴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经公证的补偿协议及棠棣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该宗土地在被占用前系冯庄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该宗土地先被原棠棣乡政府建乡占用、使用,2003年4月,又被仲兴乡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即蚌埠市燎原化工厂占有、使用至今。作为原集体土地所有人即原告棠棣村冯庄村民组的农民,依法对该宗土地仍享有权利,原、被告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土地补偿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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