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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失踪谁负责会宁一个体户通过法庭索回损失近八千

兰州晚报 2009-10-30 10:37 大字

本报讯 会宁县个体户刘某从兰州托运了两件货包到会宁,按约定的时间去取货,却没想到其中价值近8000元的一件货包不见了。双方争执不下,刘某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经过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审判决托运部业主赔偿刘某货物损失7905元。

2008年9月11日,会宁县个体户刘某与经营托运部的毛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刘某在兰州所采购的两件货包托运至会宁。

9月12日,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提取所托货包时,先在毛某制作好的领货清单上签了名并交了运输费用后,又凭着绿色联运单去提货,结果发现其中一件价值7905元的货包不见了。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毛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会宁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人毛某之间的货物托运单,虽然承运人签章一栏没有承运人的签名、盖章,形式欠完备,但对所托货物运号、收货人、所托货物到达地址、运费均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按约定交纳了运输费用,被告代理人也认可托运过该包裹,故该托运单符合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故被告人毛某经营的托运部丢失原告刘某所托运货包是属实的,原告要求被告人赔偿其所丢货物损失7905元的理由正当、合法,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提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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