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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马骡 三男子齐领刑

百色早报 2016-03-12 10:30 大字

 

本报西林讯

 

 

3月10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陆某某、岑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陆某某、岑某某、黄某某合谋到西林县某镇偷盗群众饲养的马匹。2015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蓝色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搭载陆某某、岑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钳子、小刀窜至西林县某镇某村屯,由黄某某在车上等候接应、岑某某望风、陆某某割断绳索盗走林某某家的一匹马和庄某某家的一匹骡。在将所盗得的马和骡运往西林县城的过程中,因天亮且车辆货厢门被震开而担心其偷盗骡马的行为被人发觉,三人遂将马和骡拉到西林县某镇某村屯附近的杉木林内藏匿,欲天黑后再拉走。同日,农某某发现被藏匿的可疑马和骡后,便将马和骡带回家暂管;次日晚上,林某某和庄某某到农某某家认领了被盗的马和骡。

案发后,陆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岑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其家属分别代其赔偿林某某、庄某某5410元、7110元,林某某、庄某某对岑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某、岑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熊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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