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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钱失诚信 法院依法判偿还

百色早报 2016-09-22 00:00 大字

 

本报田阳讯

 

 

女子张某向朋友农某借钱,并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张某却故意躲开不知去向。

农某与张某均住在田阳县城,两人是十分要好的朋友,交情比较深厚,平时彼此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忙的,只要说一声,双方都会尽力相助。

2015年2月17日,张某以装修房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农某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张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据后交给农某。2015年3月6日,张某又以其姐姐出车祸撞人没有钱赔偿为由向农某借现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张某当场在其另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据并交给农某。两笔借款均到期后,农某多次催张某还款,但未有结果。农某想,作为好朋友,等一段时间再找张某还钱。谁知一年过去了,当农某再去找张某时,张某开始还接电话,但没有还款意向,到最后连电话也联系不上了,农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张某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但法官到张某原来的住址询问时,街委会证实张某去向不明,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具体住址也不详。法院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

张某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法院审查,原告农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密切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

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农某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0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覃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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