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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贫穷夫妇“过户”亲生孩子□本报记者 文白毅 通讯员 黄凤桃 韦宝兴 文/图

百色早报 2016-10-22 00:00 大字

民警将女婴送还凌某夫妇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再苦再难,也不能将亲生骨肉送给他人。可右江区大楞乡巴平村一对夫妇却狠心地将亲生女儿送给他人抚养。日前,百色市公安局龙和派出所民警获悉后,辗转数百里,历时3天追寻夫妇亲生女下落,并将婴儿带回。

究竟是送人,还是拐卖?

“一次下村工作时偶然知道的。”龙和派出所张警官告诉记者,日前,他与同事到右江区大楞乡巴平村开展工作时,从村民口中获悉:该村村民凌某夫妇将自己刚出生5天的女婴转送他人抚养,存在拐卖自己亲生孩子的嫌疑。“当时村里面有不少村民议论,‘女孩是不是被凌某夫妇卖了\’。”张警官说,村民胡乱的猜疑给凌某夫妇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如果谣言四起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龙和派出所相关领导闻讯后,经过商议立即派遣他对该事件开展走访调查。“凌某夫妇法律意识不高,走访工作做了好多次,才有些进展。”张警官说,经民警耐心劝导,向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出夫妻俩存在拐卖自己亲生孩子的嫌疑等厉害关系,凌某最终道出事情的原委。

“家里太贫困,担心养不起她。”凌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说。原来,今年9月初,凌某妻子产下了一个女婴,这给原本生活困难的凌某夫妇带来很大压力,他们已生育了一个男孩,感到自己贫困的家庭实在难以抚养这个女儿,于是两人就商量着将女儿送与他人抚养。经过多方联系,得知田阳县那坡镇弄山村苏某夫妇想领养一个女婴的信息。9月中旬,凌某便通知苏某夫妇前来自己家中商谈此事,并于当天在自家中将刚出生仅5天的女婴送给苏某夫妇收养,并收下苏某所赠的1300元营养费。

民警连夜赶赴田阳将孩子抱回

“凌某夫妇主动交代了女婴的去向,对我们的工作进展有很大帮助。”张警官说,在获此情况后,该所民警立即驱车前往田阳县那坡镇,在那坡派出所的协助下,办案民警顺利地找到了收养人苏某夫妇。“经过做思想工作,苏某夫妇表示愿意归还孩子。”张警官表示,夫妇不可以随意将自己的孩子“过户”给他人抚养,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送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会造成后续监护人的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孩子的生活,孩子在成长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会对家庭生活和孩子本身造成伤害等不良状况。

寻找到女婴以后,办案民警们立刻赶回大楞乡巴平村,苏某夫妇表示要与民警一起将婴儿送回她亲生父母身边,便同行来到巴平村凌某夫妇家里。

“毕竟是亲生骨肉,真的舍不得呀!现在重新抱着孩子感觉心里暖融融的,在此感谢民警对我们的批评教育。”当凌某妻子从民警手中接过离开自己一个月的孩子时,含着泪花对民警说道。凌某夫妇还表示,会尽心尽力去抚养自己的孩子,绝不会再干出这种糊涂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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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收养人”与“送养人”这两者身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收养、送养才能达成有效法律依据呢?

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普通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被收养人应是不满十四周岁且得不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人应当是法律特别认可的自然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为送养人),必须就收养关系的成立形成一致意见(参见《收养法》第十一条);收养的成立还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履行的相关手续。具体可参见《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第六条——在申请收养登记时送养人应当向收养人提交一系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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