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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引纠纷 男子持镰刀伤人

百色早报 2015-08-06 14:28 大字

 

本报田阳讯

 

8月4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开车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23时许,黄某庆驾驶自家的小货车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旁路边暂停。覃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擦碰黄某庆的小货车右侧前门下方,覃某某认为黄某庆停放的小货车挡住其家出入的通道,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期间覃某某返回家中拿其母亲的手机,并联系其朋友过来帮其理论,未果后又返回黄某庆停放的小货车旁。黄某庆见覃某某返回继续吵闹,心生怒气,便从小货车驾驶室内拿出一把长柄镰刀击打覃某某。双方相互扭打,后覃某某被黄某庆踢倒在地。黄某庆见覃某某欲爬起,不听旁人劝止,继续使用长柄镰刀背面劈打覃某某的手臂、膝盖等部位,直至覃某某受伤无法动弹方才停手。

案发后,黄某庆主动拨打电话报案。田阳县公安局田州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庆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黄某庆到案后即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覃某某的事实。案发当晚,覃某某被送往田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田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覃某某系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上臂及右膝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覃某某的伤为轻伤一级。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28日间,覃某某先后收到黄某庆家属交来的赔偿款共计1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庆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黄某庆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庆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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