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入水沟 醉驾获刑悔不该
本报百色讯
把车开到水沟里?杨某对此可谓是印象极其深刻,不仅损坏了自己心爱的座驾,更因此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3年11月26日晚8时许,田阳县的杨某在右江区酒过三巡后就匆匆地驾车驶上广昆高速公路返回田阳。当醉眼朦胧的杨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段距离后,最终难抵酒劲,在其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后侧翻在道路右侧排水沟内。
事故发生后,民警在事故现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的杨某。经检测,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2mg/100ml。经交警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杨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潘
溪
黄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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