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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房地产租赁协议书惹出来的事端

百色早报 2012-12-25 04:59 大字

 

孙明说,此后所有纠纷的延续都是源于一份房地产租赁协议书。“1995年5月我们合资三方协商解除联营合同后,田阳县支行于1995年5月25日把福丰厂出租给田阳县某食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化公司),并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租期为45年,租金总额为85万,当时对方已支付租金15万元,还剩下70万元没有给付。”孙明表示,按照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百中法经终字第43号终审判决,福丰厂的权属归他,那他理所当然就是食化公司的出租人,食化公司应把余下的租金支付给他。

据介绍,当时食化公司把福丰厂租下来后,便将福丰厂的厂房和宿舍拆除,并在原址上投资建设了食化公司的厂房。后来该公司法定代表黄海(化名)由于个人原因,停止了该公司的建设投资并离开了田阳。

眼看着自己的租金收不回来,福丰厂也已被拆除,孙明辗转难眠,焦急万分。2001年,他第一次作为原告把黄海告上了法庭。2002年10月16日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02)百中民初字第6号判决:解除田阳县支行与黄海于1995年5月25日订立的租赁协议书,同时黄海应向孙明补偿拆除福丰厂厂房及水电设施的经济损失23.6万多元,以及向孙明支付违约金35.8万多元。

“可判决至今黄海没有向我支付过一分钱。”聊起当时的情况,孙明一脸无奈。但更令他气愤的事情并不是收不回相应的赔偿款,而是黄海与承建其公司厂房的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刘伟(化名)于1997年3月30日签订的一份《土地转租合同书》。合同约定黄海与工程处对投资在租用田阳县支行土地上的建筑物及设备等财产进行清算,债权债务一次付清,在租用田阳县支行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其他设备等财产的所有权均归刘伟所有。

 

2003年,在黄海不知所踪后,刘伟把黄海起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明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2005年12月15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百中民一初字第30号判决:黄海在原租用田阳县支行土地(现该土地使用权属于第三人孙明)的建筑物归刘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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