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部分经营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告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经查实以下卷烟零售户已经超过六个月没有开展卷烟经营业务。我局拟依法注销以下经营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此公告一个月。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限内到田林县政务大厅烟草服务窗口(田林县乐里镇环昌路39号,电话:0776-7221154)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说明情况,我局将依法作出注销决定。拟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名单如下: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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