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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万元好处费一男子代人运毒被判刑

百色早报 2012-12-10 05:06 大字

 

本报右江区讯

 

 

为2万元好处费,在怀疑车上有毒品的情况下,仍帮人驾驶车辆。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司机,广西藤县人。陈某早年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邓弟”。2011年12月,“邓弟”在藤县约见陈某,叫陈某一起去云南,帮其开一辆车回藤县,并承诺事成之后给陈某2万元的好处费。陈某表示同意。

今年1月3日中午,陈某与“邓弟”、“K5”、“张老板”从藤县驾乘小车去云南,并于1月4日到达云南。随后陈某几人来到某车行,“邓弟”购买了一辆长安牌轿车,并提出用陈某的身份证购车入户,陈某提出追加5000元好处费。“邓弟”等人同意,但要等回到藤县再兑现总计25000元的好处费。

此后几天,陈某和“邓弟”等人驾乘该车来到云南勐海县,“邓弟”给陈某一部手机及一张手机卡专门用于联系。

1月8日下午,“邓弟”、“K5”和“张老板”驾驶去时的小车和新购买的长安牌轿车离开其和陈某入住的酒店,陈某则留在酒店等候。当天21时许,“邓弟”三人回到酒店。

1月9日,“邓弟”等人让陈某将长安牌轿车开回藤县,“K5”交代陈某要尽量避开检查,回到藤县后再打电话联系他,他会叫人来接。在返回藤县的路上,陈某想到“K5”等人在云南买车,让他一个人开回藤县,并承诺给其2万元的好处费,而且还弄得如此神秘,陈某觉得车上应该装有毒品,但仍继续驾驶该车驶往藤县。

1月10日16时许,当陈某驾驶该辆轿车途经国道323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路段高速路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拦查,从该轿车油箱内查获10筒毒品可疑物。该毒品可疑物,经过秤净重279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6%。

 

近日,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黄曼丽

 

 

黄兴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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