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田间烧杂草引发火灾被判刑 林荣先
■法治看台
林荣先
那坡县德隆乡农妇黄某海在田间劳动烧杂草时,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烧毁树林51亩。11月3日,那坡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月16日下午,黄某海到坡楼坡自家田里清理杂草,把杂草堆起来后点火焚烧,当时正好刮大风,火苗顺势而上,烧到了山坡上。黄某海见状,立即打电话给丈夫通知村里的人出来救火。因火势较大,直到傍晚18时后才将山火扑灭。
5月8日,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黄某海烧杂草引起的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51.3亩,造成潘某等7户人家经济损失3万余元。
那坡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某海野外用火不慎,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51.3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失火罪。但黄某海的犯罪行为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很大,且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受灾农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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