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共同盗窃后各自潜逃 最终全落法网均服判
本报那坡讯
6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合伙盗窃案。至此,“5·16”多人合伙盗窃案的所有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4年5月16日晚,李某宏、李某东、梁某星、梁某冲、谭某丰、谭某青等6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到靖那高速公路那坡县城厢镇永宁村下劳屯对面路段,将堆放在路边的螺纹钢筋分别装放在摩托车、斗车上,后沿高速公路运往高速公路桥与那坡县德隆乡平达村岩音屯旧路的结合处,将盗窃得的螺纹钢筋、斗车从高速公路上往下推到岩音屯旧路路边,再由谭某伟帮忙运钢筋。谭某伟驾驶自家的货车到岩音屯旧路伙同几人将盗窃得的螺纹钢筋、斗车运到那坡县那仕加油站对面废品收购店,卖得2670元后分赃。经鉴定:2500斤钢筋和一台斗车的价值为4612元。
案发后李某东、梁某星、梁某冲、谭某丰、谭某青、谭某伟6人各自潜逃后均逐一落网被判刑,6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最后一名潜逃在外的被告人李某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此起多人合伙盗窃案的7名被告人均全部落网。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621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李某宏有积极退赃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宏的犯罪行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综合案情考虑后,决定判处李某宏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罗俏艳
农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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