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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降低“人身保护令”门槛 家暴受害人48小时内可获“人身保护令” □本报记者 陈伟玲 通讯员 许家华 梁海平

百色早报 2015-01-15 03:11 大字

 

日前,那坡县平孟一女子遭遇家暴,被丈夫殴打致脸部浮肿,倒地不省人事,所幸得到边防民警的及时救助并送往医院才捡回一条命。右江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广西高级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该女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法院须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案例:女子遭家暴致昏迷

近日,那坡县平孟边防派出所接到报案称,该镇那万村一女子正遭受家庭暴力,边防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此时,受害者关某已经昏迷在地不省人事、脸部红肿。民警迅速将关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才保住了关某的性命,而施暴者于某也同时被民警控制。

据了解,关某、于某与2006年3月结婚,婚后因一些琐事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于某便隔三差五对关某大打出手。关某忍无可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举进一步激怒于某。日前,于某再次对关某施暴,并殴打其致昏迷。所幸边防民警及时赶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官:关某若申请“人身保护令” 48小时内可作出裁定

根据这个案例,记者咨询了右江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更引“行为保全”制度,即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即法院可以向被施暴者发出“人身保护令”。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暴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于1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行通报。

按该《解答》,无端遭遇家暴的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门槛将大为降低。申请人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只要遭遇家暴或可能面临家暴,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官表示,像关某这种情况,应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而按照《解答》规定,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必须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由这些部门共同对当事人进行保护。

延伸:伤情照片威胁短信都可成为证据

《解答》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不能独立存在。也就是说,法院只有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人身保护令”的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对证据的要求,不像其他民事案件那么严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以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双方的证据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对“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审查标准,要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保护令”。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有效期多长?法官表示,“人身保护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裁定,有效期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终结期限来界定。现实中,“人身保护令”屡见不鲜。不少施暴人为阻止受害人离开自己,对受害人或者支持受害人离婚的亲友实施暴力。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分手暴力威胁,允许受害人在离婚诉讼终结后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这样可以有效制止分手暴力。

因此,《解答》中规定,“人身保护令”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为有效制止家暴,以确保“人身保护令”可执行性,《解答》特别明确,法院在发出“人身保护令”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人身保护令”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由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受害人可在3个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法官表示,受害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离婚诉讼过程中、离婚诉讼终结6个月内任何时段,持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及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这也意味着,夫妻双方上法院闹离婚,第一次诉讼法院想挽回双方的感情,未判离,可一方却想通过施暴挽回感情,受伤害方或可能面临受伤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需要注意的是《解答》中列举了6项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等,但这其中,并没有夫妻之间活动距离的限制。

虽然离婚诉讼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但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就近、方便行使权利,《解答》规定,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如在诉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子女及特定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

3.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

4.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经常活动场所附近进行威胁、恐吓等活动。

5.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6.责令被申请人暂时离开双方共同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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