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人受伤拒不赔 法院拘留即兑现
本报那坡讯
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老赖”
迅速履行赔付。
2010年5月的一天,那坡县村民黄某财为图方便顺路搭乘云南省富宁县马某驾驶的一辆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买保险的自卸货车下山买化肥。当车行驶至那坡县城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拖拉机发生追尾,造成黄某财右桡骨骨折、双侧腓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黄某财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已经拿到马某30000元的赔偿款,后第二次住院治疗取出体内固定钢板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黄某财遂起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
该案经那坡县人民法院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马某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偿黄某财22000元损失。判决后,马某认为自己当初搭载黄某财是学雷锋行为,出了交通事故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该赔偿。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就一直躲藏在外拒不履行。
今年2月底,那坡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线报,马某回云南富宁家中过年后还在家中。接到消息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奔赴云南富宁马某家中,但马某已经外出富宁县城躲避。执行干警并未气馁,通过做马某父亲和女儿的工作,取得了马某的联系方式并通过电话联系到马某,要其第二天到法院开展执行和解工作,第二天,马某仍未到庭调和。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断劝解,过了四天,马某来到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开展执行和解工作。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黄某财放弃了部分权利,只要求马某赔偿20000元整。但马某仍然态度强硬,一分不愿意给。经执行干警多次劝解无效,因马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那坡县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决:对马某处以15天司法拘留,当日将马某送达那坡县拘留所看押。马某的家属见法院动了真格,于马某被拘留的第二天早上到法院与申请人黄某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马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了悔过书,该院遂提前解除拘留。
□谭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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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那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