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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偿款 亲姐告胞弟

百色早报 2014-11-20 21:24 大字

 

本报那坡讯

 

 

女子岑丽(化名)20年前从农村嫁到那坡县城,并将户口迁到夫家落户。2012年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征用到娘家的责任地,胞弟岑勇(化名)拿到田地补偿款135000元,岑丽认为补偿款应有自己一份,要求分享,但遭到拒绝。今年岑丽与胞弟岑勇对簿公堂,没有获得法律的支持。

原来,岑丽和岑勇及其父母都在村里分得责任田地。1994年,岑丽出嫁到那坡县城,并将户口迁到丈夫家落户,后又转为非农业城镇户口,并享受到城镇居民低保生活待遇。2012年9月,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征地,岑家的田地被征用,岑勇得到田地补偿款135000元。岑丽认为征地补偿款应有自己一份,于是要求弟弟岑勇分给其60000元,但遭到弟弟拒绝。为此,岑丽将弟弟岑勇告上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岑丽已经出嫁多年,并且已经将户口迁出,现又转为非农业人口,其已经不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再享有该农户承包土地的承包权,也无权享受征地补偿款。该院遂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岑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岑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于1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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