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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欠款玩“失联” 公司失察担了责

百色早报 2014-08-19 00:22 大字

 

本报那坡讯

 

 

 

“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要回我们被拖欠的钱!”8月15日,那坡县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材部经理张某在顺利拿到被拖欠了一年多的建筑工程材料款时感慨。

2012年11月15日,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经公开投标竞标,中标那坡县某单位综合楼的承建工作,于是委派其公司员工周某代表公司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土建及装修中涉及的技术质量、现场施工、材料采购等施工管理工作。施工期间,周某于2013年4月27日到2013年7月25日期间,分三次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赊购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共计204950元。周某在该工程竣工后已支付给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60500元,尚欠钢筋款44450元至今未付款。后因周某离开甲建筑公司,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与之取得联系,遂多次向周某原属的甲公司催讨,但甲公司以拖欠的建筑材料款其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奈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甲公司付清上述尚欠的钢筋款444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负责人始终以对该拖欠的建筑材料款不知情进行抗辩,坚持拒绝支付该笔拖欠的材料款。该案主审法官根据现有证据及多年的工作经验,判定该负责人是想通过将责任推卸给已离职的员工从而规避付款的责任。于是,法官多次向其说明企业不能因小利而丢了诚信之本的道理,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周某当时是作为该公司员工,并在得到公司授权的前提下以公司名义到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赊欠建筑材料,该行为系有权代理,所以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并当庭对当时负责从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将该赊欠的建筑材料运送至工地的司机马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认定了该建筑材料确实用于某单位综合楼工程。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甲公司的负责人也认识到了错误,同意由法庭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自愿定于201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欠那坡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钢筋款4445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47450元。

□黄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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