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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购房送“小三”索赔无据被驳回

百色早报 2013-06-10 03:51 大字

 

本报那坡讯

 

 

6月4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支付首付款购房后“小三”分手引发的索赔房款纠纷案,王仲凯因无证据证明自己的索赔主张,被该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王仲凯家住中越边境一个小城镇,妻贤子孝,家庭还算得上美满幸福。近年来,王仲凯买了一辆豪华中巴车搞起了农村客运,穿梭于边境和内地之间。经过几年的努力拼搏,他挣到了不少钱。导致王仲凯生活发生根本变化的还得从前年的一次邂逅说起。

2011年8月的一天,有个漂亮的女孩子搭乘了王仲凯的班车,在车上经过聊天,王仲凯知道漂亮女子叫黄翠花,专做边贸生意,经常往返于内地与边境之间。此后,黄翠花经常搭乘王仲凯的班车,一来二往,两人逐渐熟了起来。王仲凯有意隐瞒自己已有家室的事实,两人就处起男女朋友来,并有肌肤之亲。2012年,他们经协商后,在那坡县城的一楼盘首付80000元买了一套房子。2012年春末的一天,两人为一点琐事争吵起来,随后分道扬镳,黄翠花跑到外地打工去了。王仲凯头脑冷却之后,觉得自己帮黄翠花支付了房款的首付,现在黄翠花又跑了,感觉很吃亏,遂一纸诉状将黄翠花告上法庭,要求黄翠花退还房款。

那坡县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过多方努力,联系上了黄翠花,并召集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但黄翠花矢口否认是王仲凯为其支付房款,并称房款是用自己的积蓄所购买的。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下,不欢而散。

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黄翠花证据充分,而王仲凯主张是其支付80000元首付房款费举证不足。被该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的姓名均为化名)□梁汉新

 

 

林荣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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