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自治县矿产公司、林业局划拨国有建设 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右江日报 2019-04-10 09:07 大字

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自治县矿产公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的决定》(隆政函﹝2019﹞12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自治县林业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的决定》(隆政函﹝2019﹞13号)文件要求,决定:

一、收回自治县矿产公司位于新州镇兴隆街(原民生街212号),面积分别为133.1平方米、227.09平方米、319.9平方米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自治县矿产公司持有的隆国用﹝2007﹞632号、隆国有﹝2007﹞633号、隆国有﹝2007﹞6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收回自治县林业局位于新州镇兴隆街(原民生街213号),面积1789.48平方米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自治县林业局持有的隆国用﹝2003﹞2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请自治县矿产公司、林业局自本决定登报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逾期不提交的,上述证书自行注销作废。

隆林各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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